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6條
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其每案補助最高額度如下:

一、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之訴訟,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之訴訟,其起訴時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費 者人數為二十人至四十九人者,新臺幣一百萬元;五十人至九十九人 者,新臺幣二百萬元;一百人以上者,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之訴訟,新臺幣一百萬元。

情況特殊有事證者,補助額度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一項費用補助金額,應由本小組於額度內,依申請人書表所載支用項目 、費用明細及理由審查議決之。

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申請案,其補助金額,由本 小組依申請人所提之計畫審查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