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3條
申請本基金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表及資格證明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之。

申請依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補助者,應另提出足以 釋明所受損害、不利處分或食品業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保護消 費者規定之行為之資料。

申請依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補助者,應另提出申請 案件之執行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