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設置辦法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9條
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不得 洩漏。
前項會議結論,經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得由食藥署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