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設置辦法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7條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不克指 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