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設置辦法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5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部長就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