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20 日)
第3條
前條所列食品,其廣告及促銷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十七時至二十一時,於兒童頻道刊播廣告。

二、以可取代正餐飲食之表示或表徵為廣告。

三、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

前項第一款所稱兒童頻道,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申請書或境外衛星廣 播電視事業許可申請書之頻道節目屬性欄位中,勾選為「兒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