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20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適 合未滿十二歲兒童長期食用之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 場所所供應之食品:

一、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飽和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十以上。

三、鈉含量每份四百毫克以上。

四、額外添加糖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