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 ( 103 年 11 月 07 日)
第33條
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生產及加工之管理,應符合附表四生產與加 工管理基準之規定。

第34條
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之殺菌設備與方法,應符合附表五殺菌設備 與方法管理基準之規定。

第35條
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之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製造罐頭食品之工廠,應置專司殺菌技術管理人員、殺菌操作人員、 密封檢查人員及密封操作人員。

二、前款殺菌技術管理人員與低酸性金屬罐之殺菌操作、密封檢查及密封 操作人員,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 證書;其餘人員,應有訓練證明。

第36條
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容器密封之管制,應符合附表六容器密封管 制基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