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食品添加物業 ( 103 年 11 月 07 日)
第29條
食品添加物之進貨及貯存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記錄進貨 來源、內容物成分、數量等資料。

二、依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貯存於不同場所,必要時,貯存於冷凍( 藏)庫,並與其他非供食品用途之原料或物品以有形方式予以隔離。

三、倉儲管理,應依先進先出原則。

第30條
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食品添加物兼生產化工原料或化學品之製造區域或製程步驟,應 予以區隔。

二、製程中使用溶劑、粉劑致有害物質外洩或產生塵爆等危害之虞時,應 設防止設施或設備。

第31條
食品添加物製程之設備、器具、容器及包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易於清洗、消毒及檢查。

二、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

三、防止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造成污染之物質混入食品添 加物。

第32條
食品添加物之製程及品質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立製程及品質管制程序,並應完整記錄。

二、成品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完整包裝及標 示。每批成品之銷售流向,應予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