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業 ( 103 年 11 月 07 日)
第43條
生產製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塑膠原料供應者所提供之加工建議條件製造,並逐日記錄;建議條 件變更者,亦同。

二、自製造至包裝階段,應避免與地面接觸;必要時應使用適當器具盛接 。

三、印刷作業,應避免油墨移轉或附著於食品接觸面。油墨有浸入、溶出 等接觸食品之虞,應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准用 之著色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