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設置辦法  ( 103 年 06 月 17 日)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由本部部長就衛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