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運送衛生查核辦法  ( 103 年 04 月 17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執行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運送過程之衛生查核時,應出示身分 證明文件;查核時應作成紀錄,並由查核人員及物品持有人或在場人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