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其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替代品,於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前,單 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至六個月內嬰兒之營養需求。

二、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指供逾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之較大嬰兒,於斷 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適用於六個月以 下嬰兒單獨使用。

三、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或嬰兒配方食品之替代品 ,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數月內患有失調、疾病或醫療狀況之嬰兒之 特殊營養需求,直到較大時再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