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 104 年 06 月 05 日)
第12條
管制小組應就第五條至前條之執行,作成書面紀錄,連同相關文件,彙整 為檔案,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前項書面紀錄,應經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署,並註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