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3 年 02 月 24 日)
第9條
食品業者依本辦法置專門職業人員或技術證照人員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一、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名冊。
二、前款人員之資格證明及在職證明。
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