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3 年 02 月 24 日)
第5條
食品業者應依其類別置專任之技術證照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餐飲業: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或烹調相關之技術士。

二、烘焙業:烘焙食品技術士。

前項食品業者所聘用調理烘焙從業人員中,其技術證照人員比率如下:

一、觀光旅館之餐飲業:百分之八十五。

二、承攬機構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三、供應學校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四、承攬筵席餐廳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五、外燴飲食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

七、自助餐飲業:百分之六十。

八、一般餐館餐飲業:百分之五十。

九、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百分之三十。

依前項比率計算,小數點後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