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3 年 02 月 24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專門職業人員,指經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並領有證書者;所稱技術證照人員,指領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所核發之 技能檢定之技術士證者,或經其認可之專業認證機構所核發之具有技術士 證同等效力之技能職類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