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 102 年 12 月 05 日)
第14條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應製作紀錄,詳實記載以下事項:

一、受查核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及在場業者之姓名、身分證號。

二、查核機關名稱、查核人員及會同人員姓名、服務單位與職稱。

三、查核日期及起訖時間。

四、查核內容及發現。

五、現場處置措施。

前項紀錄由在場業者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確認。

業者如有意見陳述,其書面聲明、訪談文書或錄音(影)檔,應列為第一 項紀錄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