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 102 年 12 月 05 日)
第13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封存之產品,主管機關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照 相或錄影,且就封存品項及數量製作清冊,由在場業者簽名、蓋章或捺指 印確認。

依前項封存之產品,得責付業者妥善保管,業者不得擅自更換、隱匿或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