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 104 年 06 月 23 日)
第8條
食品業者歇業或其應登錄之營業類別經廢止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者,應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 登錄。未申報經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行廢止其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