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 104 年 06 月 23 日)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登錄內容,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 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