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
一、製造及加工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
(三)工廠登記資料。
(四)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五)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六)製造及加工之產品資訊。
(七)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
二、餐飲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
(四)連鎖店資料。
(五)其他有關餐飲行為之說明。
三、輸入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
(三)輸入類別。
(四)輸入之產品資訊。
(五)分裝及其他有關輸入行為之說明。
四、販售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販售之產品資訊。
(四)其他有關販售行為之說明。
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應分別辦理登錄。
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第三款第四
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第四款第三目登錄事項,其內
容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完成登錄之食品
添加物業者,應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完
成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