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 104 年 06 月 23 日)
第3條
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 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變更登錄、廢止登 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期申報。

食品業者應指定人員(以下簡稱填報人),負責前項之登錄及申報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