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08 日)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追溯追蹤系統紀錄,得進入食品業者作 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