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08 日)
第8條
食品業者對第四條至第六條管理項目,應詳實記錄。

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保存食品追溯追蹤憑證、文件等紀錄 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