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08 日)
第5條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輸入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至少應 包含下列各管理項目:

一、產品資訊:

(一)產品中、英(外)文名稱。

(二)主副原料。

(三)食品添加物。

(四)包裝容器。

(五)儲運條件。

(六)報驗義務人名稱之統一編號、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七)國外出口廠商及製造(屠宰或產品國外負責)廠商之名稱或代號、 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八)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九)批號。

(十)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產品來源之日期或資訊。

(十一)海關放行日期。

(十二)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申請書號碼。

(十三)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二、標記識別:包含產品上任何可供辨識之獨特記號、批號、文字、圖像 等。

三、產品流向資訊:

(一)產品運送之物流業者其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 聯絡電話。

(二)非屬自然人之直接產品買受者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其為食品業者,並應包含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三)產品名稱。

(四)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五)批號。

(六)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產品來源及流向之日期或資 訊。

(七)交貨日期。

四、其他具有效串聯產品來源及流向之必要性內部追溯追蹤管理資訊或紀 錄。

前項第一款第六目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指該業 者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者,應留存該業者之食品業者 登錄字號之資訊。

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三目之原料原產地(國)資訊,其產品之原料屬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者,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