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08 日)
第4條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製造、加工、調配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 系統,至少應包含下列各管理項目:

一、原材料資訊:

(一)原材料供應商之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 話。

(二)原材料名稱。

(三)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四)批號。

(五)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原材料來源之日期或資訊。

(六)收貨日期。

(七)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二、產品資訊:

(一)產品名稱。

(二)主副原料。

(三)食品添加物。

(四)包裝容器。

(五)儲運條件。

(六)製造廠商。

(七)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 話。

(八)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九)有效日期及製造日期。

三、標記識別:包含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上任何可供辨識之獨特記 號、批號、文字、圖像等。

四、產品流向資訊:

(一)產品運送之物流業者其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 聯絡電話。

(二)非屬自然人之直接產品買受者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其為食品業者,並應包含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三)產品名稱。

(四)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五)批號。

(六)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七)交貨日期。

五、其他具有效串聯產品來源及流向之必要性內部追溯追蹤管理資訊或紀 錄。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七目及第四款第一目、第二目之食品業者登 錄字號,指該業者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者,應留存該 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資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之原料原產地(國)資訊,其原料屬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者,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製造廠商與第七目國內負責廠商,若為相同者可擇一 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