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類衛生標準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蛋類之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 │重金屬│ 限量標準 │ ├───┼───────┤ │ 鉛 │0.3ppm 以下 │ ├───┼───────┤ │ 銅 │5ppm 以下 │ └───┴───────┘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