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10 日)
第9條
物品回收深度分為三個層面:
一、消費者層面:回收深度達到個別消費者之層面。
二、零售商層面:回收深度達到販售場所之層面。
三、批發商層面:回收深度達到進口商、批發商等非直接售予消費者之層 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