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10 日)
第6條
物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一、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應予沒入銷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