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10 日)
第11條
責任廠商應於物品回收之過程中,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回收進度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通知下游廠商家數或人數、日期及方式。

二、回應廠商家數及其持有該物品之數量。

三、未回應廠商家數或人數。

四、已回收物品數量。

五、回收物品保管地點,及負責保管之人員。

六、查核次數及結果。

七、預計完成之期限。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報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