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  ( 105 年 08 月 29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藥事法第一百 零四條之二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及第十六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如附表。

第3條
基於人道、救濟並鼓勵善舉,有關國際組織、國家或廠商捐贈生物製劑( 附表 C 類)供為無償使用,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免收檢 驗費、封緘費及旅運費。

第4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之附表,自一百零四年七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