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 104 年 06 月 11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應申請查驗之產品,其查驗規費, 依本標準之規定。

第3條
本標準所稱查驗規費,其項目如下:

一、審查費:指查驗機關審查申請查驗產品之費用。

二、臨場費:指查驗人員至現場取樣或核對輸入產品品名、規格、包裝等 ,並檢查外觀、性狀及標示等之費用。

三、延長作業費:指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申請延長查驗作業之費用。

四、通知書費:指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書等之補發、換發、加發 或變更登載事項之費用。

五、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可歸責之事由,申請更 正電腦傳送訊息之費用。

六、檢驗費:指產品以實驗室方法進行複驗或逐批查驗檢驗之費用。

第4條
前條各款收費數額,如附表。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