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  ( 103 年 07 月 15 日)
第7條
嬰兒食品不得含有農藥殘留超過 0.01 ppm (檢驗之定量極限),如農藥 檢驗之定量極限大於或小於 0.01 ppm 時,則以定量極限為準。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