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  ( 103 年 07 月 15 日)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可替代人乳且符合十二個月以下嬰兒營養需求之粉狀或液狀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以及含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以乾重計)榖類及 豆類等成分之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