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 106 年 11 月 01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 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

第3條
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