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油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 96 年 12 月 24 日)
第3條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含 ω-3 脂肪酸之純度應為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二、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ω-3 脂肪酸至少應達一.○克,但不得超過二. ○克。

前項所稱之 ω-3 脂肪酸應為三酸甘油酯型式,純度以二十碳五烯酸(e- icosapentaenoic acid,EPA) 及二十二碳六烯酸(docosahexaenoic a- cid,DHA)總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