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食品衛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符合本標準。

第3條
一般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 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第4條
一般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 │ 項目│每公克中大腸桿菌群│每公克中大腸桿菌(E. coli) │ │ │(Coli-form) 最確│最確數(MPN/g) │ │類別 │數(MPN/g) │ │ ├─────┼─────────┼──────────────┤ │不需再調理│10(3 次方)以下 │陰性 │ │(包括清洗│ │ │ │、去皮、加│ │ │ │熱、煮熟等│ │ │ │)即可供食│ │ │ │用之一般食│ │ │ │品 │ │ │ ├─────┼─────────┼──────────────┤ │需經調理(│- │- │ │包括清洗、│ │ │ │去皮、加熱│ │ │ │、煮熟等)│ │ │ │始可供食用│ │ │ │之一般食品│ │ │ └─────┴─────────┴──────────────┘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