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 103 年 04 月 10 日)
第8條
申請查驗登記案件由申請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送件,並繳納審查費;中央 主管機關完成收文程序後再移由受託機構辦理。

受託機構執行查驗業務,視同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職務,申請業者應予接受 並且配合。申請案件需補件或說明事項,得由受託機構逕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