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 103 年 04 月 10 日)
第15條
受託機構於受託期限內,如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該機構之事由,足以影 響受託事項之執行時,應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經雙方協議後調整受託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