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 103 年 04 月 10 日)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查核、評估受託機構辦理之相關業務,並得視需要 調訓受託機構所聘僱之專業審查人員,受託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