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96.09.20訂定)  ( 106 年 06 月 12 日)
第5條
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且列於附表二者,應符合附表二之使用規 定。該表所列成分,使用後須再經飲用水充分清洗、殺菁、加熱或其他適 當處理,以使最終食品之殘留濃度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