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洗筷衛生標準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免洗筷,係指以竹或木為原料經加工製成後,不再經洗滌即可 供使用之筷子,為一次性使用者。

第3條
免洗筷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蟲蛀、含有異物或纖 維剝落。

第4條
免洗筷中二氧化硫殘留量應為五○○ ppm 以下。

第5條
免洗筷中不得檢出含有過氧化氫及聯苯等成分。

第6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