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  ( 96 年 06 月 05 日)
第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由醫療機構檢附醫療機構 出具之使用病患為罕見疾病病人證明,並載明需輸入之產品名稱、數量、 包裝規格、委託進口廠商名稱及病患同意書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專案申請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