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附則 ( 103 年 08 月 19 日)
第27條
認證檢驗機構及受託者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 八條之一規定處理。

第2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