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總則 ( 103 年 08 月 19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驗機構:指具有食品檢驗能力之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二、認證:指依本辦法所定之程序,對於檢驗機構就特定檢驗項目具備檢 驗能力之確認。

三、衛生標準: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 十九條所定安全容許量、標準、限量標準或暫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