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檢驗機構認證條件及程序
( 103 年 08 月 19 日)
第4條
檢驗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 證:
一、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證明文件。
二、品質手冊及檢驗作業程序。
三、申請定量檢驗項目者,應提供其量測不確定度之評估報告。但因緊急 重大事件或檢驗資源缺乏等因素,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項目, 不在此限。
四、檢驗能力證明文件及測試結果品質管制圖表。
五、申請認證之檢驗項目,中央主管機關未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訂定檢驗方 法者,其方法確效試驗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