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條
受託機構應以食品相關專業領域之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或研究機構 ,且具備三年以上執行食品衛生管理相關研究計畫經驗,成果獲得政府機 關採行者或具有辦理相關食品認證驗證業務三年以上者為限。

受託機構應具備完善之工作環境及設施、訂定有受委託辦理業務之作業程 序及品質保證計畫,並應聘僱足夠之專業審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