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公告指定食品與相關產品之查驗 登記業務委託其他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時,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

查驗登記業務之委託範圍,包括新申請許可證及許可證之換發、補發、展 延、移轉、廢止、登記事項變更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