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9條
受託機構於受託期限內如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之事由,足以影響受託事 項之執行時,應立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經雙方協議調整受託事項。